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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推动完善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推动完善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6月2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推动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真正做到“减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费用”,林权流转审核与登记“最多跑一次”,打通“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通道,实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重要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林权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林权制度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加快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工作对于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职尽责,把做好林权登记工作、完善林权制度改革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推进确权登记规范化,使林业权属更明晰,产权保护更有力,百姓获利更实惠。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登记原则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的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全面开展林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实现林地经营权登记常态化。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权流转审核及相关合同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林权流转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实现林权流转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明确登记权利类型

各地办理林权登记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确定登记的林权权利类型。历史形成的国营林场经营(国乡联营)的集体所有林地,登记权利类型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以出租等方式流转林地的,以及农(林)场、垦殖场职工内部承包本农(林)场、垦殖场等国有单位林地,不纳入不动产登记。单独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权利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首先审核、明确林权权利类型,再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原林权登记时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分开发证现申请换证的,经林业部门认定属林地经营权情形的,按林地经营权类型登记。

三、夯实地籍调查基础

(一)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地籍调查。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开展地籍调查;已办理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或遗失补证时,应当充分利用已有林权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矢量化数据经坐标系转换直接导入,纸质图件采取转绘的方式形成宗地图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调查成果。经核验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直接办理登记;如核验发现原林权权属界线存在位移、偏差、错漏的,可依据原林权地籍调查资料(如四至、界址点的描述、与明显地物距离等)对错误部分进行内业修正,修正后经权利人确认予以登记;如内业无法修正的,可在高清影像图上绘制边界,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查确认后办理登记;确实无法通过内业修正或图上判读指界方式完善地籍调查成果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地籍调查。

    (二)林地经营权的地籍调查。林地经营权登记可沿用土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林地经营权首次登记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为单位,按集中连片设立登记单元。

(三)推进地籍调查机制建设。推行建立由市、县级政府财政保障经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林业主管部门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乡(镇)村组共同参与的林权地籍调查工作机制。地籍调查应按“办理一宗、更新一宗”逐宗开展,鼓励各地组织开展全域林权地籍调查,一次性全面更新林权权籍数据。探索林权地籍调查与森林资源调查相结合,实现一次调查成果两个部门共用。

四、巩固登记数据基础

(一)加快资料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林权登记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全部移交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资料分类清理,补充完善登记档案资料和数据,制订移交清单,化解移交中的问题,确保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移交。

(二)开展数据整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原林权登记存量数据进行分析、清理、转换,完成数据整合入库。2020年底完成数据整合工作。

(三)完善林地经营权登记手续。对过渡期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林地经营权登记,补充录入进本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五、做好林权权属争议调处

(一)明确权属纠纷调处职责。各地根据本地机构改革确定的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山林权属争议调处职责。“三定方案”明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山林权属争议的前期调查、权源核实工作,并可以提出调处初步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权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推进疑难问题解决,切实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各地要加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机构建设,明确调处职责和人员。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平台,及时调处权属争议。

(三)妥善化解权属纠纷。各地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及时反馈权属纠纷信息。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登记,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推行设置共有(用)宗、争议宗做法,引导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六、强化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工作衔接

(一)实行“一窗受理”。各地要加快林权审核、登记“一窗综合受理”窗口建设,统一受理林权类登记申请、审核,实行林权登记“一窗受理、串行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制定统一材料清单、优化办事流程、公示办事指南,实现林权登记只进一个窗口、只交一套材料、只跑一次,为林农林企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完善工作流程。林权登记受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先行审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办理登记的工作流程。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承包经营权管理、经营权流转审核,及时将通过审核或确认的信息推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确认意见办理登记。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