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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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9日
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消防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消防工作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消防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原则。
第六条 消防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