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政办〔201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统一工作标准,有效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国发〔2008〕3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
使用划拨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安置房建设、单位(个人)自建住宅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的经营性用地等(不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用地),规划审批后,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整宗土地未开发建设或需重新规划开发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出让。
(二)在本《通知》执行前,已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分期开发中未开工部分不能进行土地分割的;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建房自住或转让的,以申请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三)本《通知》执行前,整宗土地建设已完成或部分开发建设,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以预售许可证颁发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四)本《通知》执行前,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等,建设已完成或部分开发建设,不需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业开发未领取预售许可证已销售的,以竣工验收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购买利用划拨土地开发的房屋所有权人单独申请办理出让或转让房屋的,按房屋总价款的1%缴纳土地收益(总价款为市房管部门认可的申请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格)。土地收益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房管部门按规定开具非税票据,缴入市财政。缴纳土地收益的房屋分摊土地视作出让土地,依法享有出让土地的权利。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地条件
(一)用地条件的确定。
供地时没有明确宗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内容的,宗地规划设计指标的认定,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土地用途、面积的确定。已开发建设的项目,依据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实际用途和面积确定各类土地用途和面积;未进行建设的项目,依据新批准的规划方案中各类土地用途和面积确定原土地用途和面积。
2.现状容积率的确定。现状容积率按现状总建筑面积除以土地面积确定(按规定不应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除外);现状建筑物已拆除或没有现状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等确定;本款中以上内容无法确定现状容积率的,以原出让时该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作为现状容积率。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新的土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容积率调整的,使用年限按宗地原出让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三)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处理。
1.变更土地用途。按照宗地批准改变时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差额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2.调整容积率。提高容积率按新的规划条件下评估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批准调整时新容积率下的土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