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房租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280 |
130 |
90 |
500 |
二类会议 |
200 |
130 |
70 |
400 |
三、四类会议 |
180 |
120 |
60 |
360 |
在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费按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执行。
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议费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类会议按相关规定,经批准后,会议接待、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工作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类会议除按法定程序、章程规定召开的以外,其余会议应按程序报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会议费列入部门预算的由承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应将批复文件(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送省财政厅核定经费。单位应从严从紧执行,不得突破会议预算指标。
三、四类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议费从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费预算指标,从严掌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超标准、超范围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会议费实行公示及年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应将召开的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按规定应向社会公示的和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会议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完善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单位要加强会议费管理,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和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报送的会议经费进行核定;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修订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配合做好一、二类会议的总务工作;配合省财政厅对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单位年度会议编制和审批管理;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会议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会议费报销和支付、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是否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等其他情况。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期间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水果;各类会议一律不制作、不发放纪念品和文件包。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不统一发放,实行按需领取。
各单位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安排文艺演出;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七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计划外召开会议未经批准的;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