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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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价格、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成片建设和分散联动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新规划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在土地挂牌出让时,由政府确定同步捆绑建设比例为2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并相应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销售。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