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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4〕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2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健康山西”为目标,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省情,借鉴国内外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三)目标任务。力争到2015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2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四)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在卫生计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以教育部门为主管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双向接轨的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五)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级培养基地的认定,组织督导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并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辐射作用的培养基地作为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各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政府应对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培养基地建设给予补助,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建设规划给予支持。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和考官标准,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和考官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省财政对师资培训给予支持。

(七)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我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以工作单位选派为主,规范化培养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面向社会招收有关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八)统筹安排全科医生培养计划。省里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制订全省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全科医生需求,以县级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省教育厅要以全科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人才培养规模,在制订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数量相衔接。

(九)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医学人文、医学伦理、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控制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大力发展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5年起,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十)强化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三、着力解决现阶段全科医生紧缺问题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2020年前争取再培养全科医生6000名。

(十一)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我省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执业(含助理)医师条件的人员,按需进行1年时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二)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具体培训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十三)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后经过全科医师培养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四)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鼓励经济薄弱地区通过多种途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募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五)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十六)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团队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参保人员可在本地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十七)构建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有关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十八)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定期全面的考核,考核结果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