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社〔2017〕143号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财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两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52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精神,结合《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补资金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贴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其中: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四条 两补资金主要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给予捐助。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为:省级财政负担5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50%,市县(市、区)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2017年两补标准均为每人每月50元,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市、县(市、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级财政负担的两补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残联根据各地补贴对象人数、补助标准等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分配下达,确保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市县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和负担比例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六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省级预算安排对市县的两补资金,省民政厅、省残联应执行提前下达下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提前下达的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算的 70%。省人代会批准预算的45日内应及时将未下达的经费预算分配计划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比照此期限将两补资金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两补资金按照“当月申请,当月计发”的原则,由县级民政、残联部门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地方的农村两补资金也可以按季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第八条 两补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县级国库部门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