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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积极开展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按照省委、省政府“一步领先、步步领先”的要求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改革创新、依法合规、便企利企,建立政府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变部门审批把关为企业信用约束,变严进宽管为宽进严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实现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全覆盖,做实做强“承诺山西”品牌。

围绕企业关切度高、涉及项目多、报建梗阻大的重点核准事项,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项目范围包括最新公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产业项目(不包含能源矿产类项目)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对项目开工前可能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事项,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企业承诺、简化、保留审批四类,进行调整优化、流程再造,着力打造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六最”营商环境。

二、开展开发区核准类产业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山西综改示范区、11个设区市各选择1个开发区,先行开展核准类产业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一)精简调整审批事项

1、政府统一服务事项14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企业承诺事项10项。包括项目核准、非重特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需承诺的内容企业可一次性合并出具。

3、简化事项9项。其中,调整为政府内部流转4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合并办理1项,即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同步办理;原则上无需办理4项,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活动审批。

属于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应保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属于区域能评改革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应保留节能审查。位于开发区外、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要严格项目核准,应一项一策研究确定报建手续。鼓励城镇规划区外的项目,在开展区域评估、落实承诺标准的前提下,试行承诺制改革。

(二)深化关键环节改革

做实政府统一服务。根据开发区内项目进度和建设需要,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限期办好。其中,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地前完成绿地树木移除;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开工前完成市政管网接入项目用地边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供地前完成设施迁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开工前建设替代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供地前完成气象台站迁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开工前统一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不再对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单独进行评估,若涉及矿产则协调达成补偿协议;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供地前编制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明确是否涉及文物,若发现地下文物埋藏,依照法律法规开展考古发掘;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供地前编制区域环评报告,供地后由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节能评价审批,供地前编制区域节能报告,供地后企业根据事项相关准入条件和标准,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工前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取水许可审批,供地前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报告,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开工前编制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供地后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地震安全性评价,依据建设工程性质和区域地震危险程度,开工前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供地后由企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承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开工前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提高土地供应效率。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加快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项目开工落地。用好国务院赋予省级政府建设用地更大自主权政策,加大改革力度,精简审批事项和流程,切实缩短土地手续办理时间。

精简设计和招标审查。取消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研究推进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试行招标事项承诺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公开承诺,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优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流程

对本省具有核准事权的铁路、公路项目,根据其跨区域、线性特点,精简调整相关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审批类铁路、公路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改革举措,优化现行项目报建手续。

(一)精简调整事项

1、政府统一服务事项3项。包括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2、企业承诺事项7项。包括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上事项企业承诺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建设即可批复。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需承诺的内容企业可一次性合并出具。

3、简化事项11项。其中,政府内部流转4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原则上无需办理7项,包括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审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节能审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列专门篇章),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以上事项企业均无需办理。

4、保留审批事项/8项。包括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设计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活动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二)深化关键环节改革

简化核准程序,调整项目核准流程,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后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