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合财购〔2021〕449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
全市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市直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中央及省下达资金、年初待细化等年中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增加实施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其他原因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主管预算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同意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调剂。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
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含市本级实施预采购的2022年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四、分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除定点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外,凡列入年初预算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采购需求确需论证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一律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申报。申报商城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采购人,直接登录商城采购;申报集中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集采机构,委托当地集采机构采购;申报分散采购的,任务书下达采购人,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已列政府采购预算,但执行中属于紧急、涉密等非政府采购的,申报其他采购计划,任务书下达采购人,由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五、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预算单位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合同签订后,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约,并及时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除上述要求外,市直预算单位应按照《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合财购〔2020〕1647号)要求,严格执行履约验收管理各项规定。
六、规范采购结余资金管理
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全部收回市本级预算。因政策变动或计划变更等原因不再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视同政府采购结余资金。
七、发挥集中带量采购优势
鼓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全市各行业、各地区采购需求标准较为统一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进行统一采购或联合采购,充分发挥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优势。组织统一采购的,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行政公文或采购人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明确统一采购的资金来源、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责任等事项,并依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本级项目报市公管局备案)。市直预算单位统筹县(市)区资金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需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申报采购计划。
八、提高全市网上商城采购限额
提高全市通用办公设备网上商城和反向竞价采购限额标准,市直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县区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取网上直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网上反向竞价采购,县(市)区可视情况适当调整网上直购或反向竞价限额标准。
九、简化采购审批程序
市直预算单位采购首台套等“三首”产品,需要审批审核的,市公管局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市直预算单位采购项目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按照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执行;购买进口产品的,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1〕61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