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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8〕14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改革,落实各项任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正高级职称

(一)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增设正高级职称。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审计专业增设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艺术系列舞台技术专业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相应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尽快开展评审工作。

(二)遵循国家统一规定,规范我省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职称名称表述。工程系列正高级名称由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更改为正高级工程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名称由教授级讲师、教授级实习指导教师更改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名称由教授级讲师更改为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正高级名称由教授级工艺美术师更改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之前评审取得的正高级职称直接过渡确认,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修订职称评价标准

(一)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各自领域特点和行业发展需求,尽快修订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年底前完成修订工作。从2018年起,职称评审条件改由相应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社厅向社会发布。

(二)鼓励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设区市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条件。为维护职称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单位制定的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原则上不低于全省通用的评审条件,并须报省人社厅备案。

三、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窗体顶端

(一)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评审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评聘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4号)、《关于中小学校空缺岗位数计算和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人社字〔2017〕475号)要求,做好评聘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对学校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申报评审;要研究制定跨校评聘办法,建立健全跨校评聘长效机制;鼓励探索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试行自主评审职称。研究制定农村教师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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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卫生职称制度改革。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的意见》(赣人社发〔2016〕54号)和《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10号)要求,稳妥做好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对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单位核定的高级岗位空缺数或相应高级岗位数的3%比例内进行申报推荐。

(三)推进高等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深化高等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高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下放高等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高等院校自主制定标准、自主资格审查、自主开展评聘、自主发放证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