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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的通知
皖自然资耕〔2020〕2号

各市及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1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国务院建设用地审批权委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2020〕2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我厅研究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不断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准确把握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及考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全面实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管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占用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对项目选址进行多方案比选,尽量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参与指导优化项目选址选线,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在用地预审初审中进行实质性审查,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格把关。

三、保质保量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依据规划修改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符合相关要求的耕地,原则上要求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补划数量、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占用水田的必须补划水田;占用城市周边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难以满足补划要求的县(市、区),可由项目所在市统筹在市域范围内补划,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总量管控要求。

四、严格落实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审查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查,实行内业技术审查、外业实地踏勘论证、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省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牵头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审查,对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实行全链条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对是否属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合规性进行审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对项目建设规模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国土空间规划处对项目规划修改方案合规性进行审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对内业审查、外业踏勘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做好技术支撑;省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后的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审查要点

一、审查原则

(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坚持量质并重,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

(三)严格审查论证,提高工作效率。

二、审查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且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审查确定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

(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省人民政府提出并经国务院同意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

(七)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

(八)疫情防控等其他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项目。

三、审查要求

(一)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审查内容

1.线性重大建设项目

(1)线性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线工程尽可能少占永久基本农田。

(2)铁路附属配套设施中,站场等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通信信号设施、电力及电气化设施原则上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车辆段、动车段及动车运用所等附属设施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格把关。

(3)高速公路附属配套设施中,互通立交、收费站、加油站及高速服务区等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速公路的养护工区、管理处等附属配套设施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4)堤防、河道治理等水利类线性工程如出现截弯取直等改变原工程布局增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须由建设单位充分论证和说明。

2.非线性重大建设项目

(1)机场、水库、泵站等非线性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时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其中水库、泵站中的管理和配电等附属设施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机场的管理及附属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电网项目要按照“共廊共线”的原则减少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有条件的项目可以考虑“共杆共塔”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方案中对不能"共廊共线"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3.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的安置点和“三改”(改水、改路、改渠)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重大建设项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审查内容

1.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要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进行补划,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要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2.占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经实地踏勘论证后,确实难以在城市周边补划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质量由高到低的要求进行补划。

3.对重大建设项目落地难以满足补划要求的县(市、区),可由项目所在市统筹在市域范围内补划,落实永久基本农田总量管控要求。

4.以下情形不得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1)实地核实为建设用地、林地、草地、园地、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非耕地;

(2)河道两岸堤防之间范围内不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

(3)受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4)因采矿造成耕作层损毁、地面塌陷无法耕种且无法复垦的耕地;

(5)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 列入严格管控类且无法恢复治理的耕地;

(6)已划入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耕地,已批准拟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或已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耕地;

(7)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度以上的坡耕地;

(8)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耕地;

(9)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止或不适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

(三)其他要求

1.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对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划情况审查的请示中,要说明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并指导项目用地选址情况,以及建设单位对市级初审意见的落实情况。

2.对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总量超过用地总规模50%的,建设单位要专题组织研究,论证如何避让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分析必要性和合理性,并出具论证意见。

3.线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选址发生局部调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