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市属
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
国有企业改组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就“市属
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改革专项资金的设立及来源
市属
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市属
国有企业改革而多渠道筹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市属
国有企业土地使用处置收益资金;
(二)市属
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
(三)市属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收益;
(四)市属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入;
(五)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改制、破产补助资金;
(六)融资贷款;
(七)上年度改革专项资金结转;
(八)中央、省拨付的用于企业改革的专项资金;
(九)其它收入。
市属
国有企业上交的土地出让金、转让国有股权收益等,改制企业将市国土资源局开据的单据、市产权市场收到转让价款的单据复印2份,报市企业改革办公室。由市企业改革办公室下达入帐通知单,市财政局实施分账统计与管理。
二、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用途和范围
(一)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1、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2、符合国家改制、关闭、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实行国库集中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统筹使用、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注重效果。
(二)改革专项资金用途
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由政府支付的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期工作费用,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补助;
2、企业进入改制、关闭、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变现前,需要借款垫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
3、企业改制(人资分离)、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缺口补助。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4、按国家政策规定,企业改制实施银行债务重组需由政府出资收购相关债权的费用;
5、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按我市规定须由政府承担的其它支出;
6、市属
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国家规定需财政补助的资金。
市财政局根据并发〔2004〕1号和并发〔2006〕31号文件,在市财政局国库处对改革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对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收支实施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三)改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列支,改革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2、改制为非
国有企业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首先从原企业国有净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从土地出让金返还中支付,仍不足以支付的从改革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3、实施有偿兼并的,以并发〔2004〕1号及并发〔2006〕31号等文件为依据测算的各项费用,从有偿兼并收入中支付,有偿兼并收入不足以支付的,可申请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