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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涉及“放管服效”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并政办发〔2018〕17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太原市捐资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捐资助学,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捐赠用于教育事业的财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捐资助学。
  第四条 捐资助学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资助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权益。捐赠人应当保证所捐赠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依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
    第七条捐赠人捐赠财产可以与受赠单位就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属于境外捐赠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捐赠财产入境手续。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属学校接受捐赠财产监管、县(市、区)工作协调和领导组日常事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级学校捐赠财产监管工作。
    第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自愿捐助行为。受赠单位接受捐赠人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并上报本级捐资助学办公室。受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
    第十条 受赠单位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一条捐助资金用于学校校舍建设以及教学设备购置的,由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社会各界实际捐款情况、遵从捐赠者意愿、结合学校建设需求拟定使用项目计划,报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市财政实施监督,专项计划、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受赠单位应当如实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捐赠人有权向受赠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受赠单位受赠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十五条集体捐资助学捐资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捐资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