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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皖财社〔2020〕9号
 

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平稳衔接、有序推进,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月7日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指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全省基金收支年度计划。

基金预算遵循规范统一、责权清晰、注重绩效、收支平衡原则。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编制全省基金收支预算。

第三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含中央调剂金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由本年征缴当期养老保险费、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清理回收以前年度欠费(不含核销)等构成。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城镇就业人数、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费率、征缴率、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编制。

当地参保缴费率、征缴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按全省平均水平编制预算。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在职人员人均缴费基数(不含灵活就业人员)综合考虑当地社平工资水平及增长率编制。

统收统支政策实施初期,暂继续根据各市企业在职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增长情况核定各市在职应参保人数。待条件成熟时,以各市就业人数和在职参保人数的平均值核定各市在职应参保人数。

预算年度各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省统计局提供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预缴、补缴保费收入应参考近年预缴、补缴收入占基金征缴总收入的比重,并结合预算年度养老保险政策变化情况进行编制。

2.清欠收入应根据基金欠费的增减变动趋势和养老保险缓缴政策执行情况合理确定。

(二)利息收入根据基金上年结余、当年收支计划形成的动态结余平均数以及保值增值规划、银行存款结构和利率等因素测算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上年数据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办法》确定。

(四)委托投资收益根据近3年的基金委托投资收益情况测算确定。

(五)转移收入根据各地近3年跨省、跨制度转移的金额和人次等因素测算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含中央调剂金收入)反映省级统筹基金对各市收支缺口的补助,以及中央下达我省的调剂金,根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和中央下达的调剂金预缴拨计划确定。

(七)下级上解收入反映省级接受各市上解的基金收入。

(八)其他收入指滞纳金、违约金,跨年度退回或追回的社会保险待遇资金等,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等因素测算确定。

第六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含中央调剂金支出)、其他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金水平、离退休人员增长率、待遇调整幅度等因素确定。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根据近三年平均综合增长率因素确定。

(三)转移支出根据近年转移支出变化趋势、政策调整对转移人数和金额的影响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反映省级统筹基金对各市收支缺口的补助,根据《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办法》确定。

(五)上解上级支出(含中央调剂金支出)根据各市上解省级的支出和中央下达的调剂金预缴拨计划确定。

(六)其他支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除退回跨年度缴费和跨制度领取的待遇支出外,原则上不做其他支出预算。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相关部门编制,基金支出预算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税务局相关部门根据国家部署,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表式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并撰写编制说明,完成后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关部门,下发各市征求意见,并根据各市反馈的合理化建议对基金预算草案修改完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批。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税务局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编制基金预算报表,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八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及时批复各市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具体执行,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基金预算批复下达后,各市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口径编制本地基金收支计划,并分解下达到市本级和县区。

第九条  基金预算下达后,财政部门要根据基金预算和社保经办机构支出计划,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调度征缴基金,拨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人社部门传递的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做好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养老保险费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养老保险费收入。

第十一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月及时拟定并上报基金支出计划,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出。基金支出要从严控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养老金标准、增加发放项目、扩大提前退休范围,违规支出基金。

第十二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应定期检查预算执行进度,认真分析基金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并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确因国家及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局相关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调整草案,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汇总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复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执行,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决算草案,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分别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核对账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分析清楚,确保基金决算质量。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要及时审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使预算制定科学合理。预算批复后,要督导考核省本级和各市的预算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必须建立对账机制,严格核对账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部门间数据一致,确保预算执行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应切实做好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地方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信息共享的指导意见》(财社〔2017〕83号)文件精神,建立数据交换机制,提供基金预算编制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实现信息共享。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基金预算、执行、决算编制说明,详细说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变动的幅度与金额、主要原因、影响程度以及测算依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汇总整理的编制说明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写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决算分析。

第十九条  各市累计结余上解省级财政专户后,由省级统一进行保值增值,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委托投资收益由省级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滚存结余基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省、市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确定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入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  各市管理性缺口由各市政府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办法》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各市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与决算差异在5%以内的超预算部分,可计入以后年度抵减收支缺口。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统收统支政策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对各市收支余情况分别记录备查账,便于年度终了核算并明确各市收支缺口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纳入社保基金预决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一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