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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9〕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城市照明、交通信号、工业等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淮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和档案资料审查,统计、鉴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等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资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取得情况。未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登记手续,同时一次性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查明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性质、产权单位,并责令产权单位对管线坐标、标高及走向进行测量,产权单位应当将形成的成果资料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未进行竣工测量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核审竣工测量成果。

第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出具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