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0〕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6日
安徽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645号)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并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聚焦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着力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着力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实的交通运输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统筹督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全省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三、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权责清单,做好相应工作。
(一)省级加强指导统筹,制定政策引导发展。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拟订有关农村公路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安排农村公路养护省级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等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引导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二)市级加强指导监督,完善落实政策机制。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并对养护资金进行监管,明确市级相关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支持、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体系。
(三)县级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养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级总路长,设立县级路长办公室;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
(四)乡村两级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管养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职责,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级总路长,设立乡镇路长办公室,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好乡道的日常养护,指导并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由其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路长,按照“农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并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五)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农村公路的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
1. 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3. 村(居)民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和政府奖补相结合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4.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5. 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强化养护资金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按规定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相关政策,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农村公路里程、地方财政、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年限不超过5年。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上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
继续执行省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政策。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性返还+增长性补助”,以下简称“替代养路费部分”)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不得低于“替代养路费部分”的15%,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再降低。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市、县级财政合计应按照不低于县道每年10000元/公里、乡道每年5000元/公里、村道每年3000元/公里的标准安排资金,用于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市、县两级公共财政投入比例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七)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监管。
1. 省级补助资金依照规定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2. 日常养护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管理工作。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有效使用。地方各级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绿化经营权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须接受社会监督,并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4.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创新农村公路发展投融资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