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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2009-03-10             皖质办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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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作用,加强全省质监系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指围绕农、林、水、牧、副、渔业等特定项目,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经申报审批,建设一定规模、组织管理完善的农业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区域。

      第三条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示范区管理工作;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产品为主,具有突出的区域比较优势,经济效益显著;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和示范,专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较强;

      (四)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已通过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项目验收或A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第七条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八条  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应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形成“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导向、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三章  示范区审批程序

      第九条  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

      (一)申请: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见附件1、2)。《示范区任务书》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

      (二)初审: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三)综合评审: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初审后上报的申请、《示范区任务书》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并适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择优列入省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和作为国家级示范区推荐上报。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推进项目升级制。

      (一)每年或每两年一次,对示范区项目实行预申报,建立示范区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推进项目升级制,申报上一级示范区项目的,须是完成下一级示范区建设并通过目标考核合格的项目。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任务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要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树立精品意识,按照一流标准和要求推进项目建设,着力树立样板、打造精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十二条  示范区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主要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升,形成有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的品牌,积极培育“标准化农产品”。

      第十三条  示范区应积极参与制修订和组织实施种子、种畜、种禽、种苗,产地环境(包括水、土、气)、种植、饲养技术,农田水利、生态农业、营林造林技术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示范区要有计划地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以及相关标准的宣贯工作,积极探索“技术明白纸”、“一年农事早知道”、“农事挂历”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提高示范区农民以及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和知识水平,带动其它产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区要充分发挥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各类农业经济合作者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动作用,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示范区应积极推广以标准化管理的“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标准化示范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探索多种形式的示范区建设新模式,实现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多元化发展。

      第十七条  示范区龙头企业应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相结合的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国家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要创建AAA以上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省级示范区的龙头企业,要创建AA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生产记录,确保每个环节有据可查和可追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一)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应重点组织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农药、兽药、化肥的合理使用标准,保证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示范区龙头企业尤其是食品企业要通过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二)在农产品的加工环节重点实施安全控制体系标准(HACCP),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

      (三)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重点实行收购、储存、运输、销售的质量安全控制和现代物流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卫生、质量等级、计量和包装标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