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7〕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财政政策引导
1实行增值税(地方部分)当年增收额财政奖励政策。2017—2018年,省政府给予市、县(市)政府地方部分增值税当年增收额5%的财政奖励。
2实行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奖励政策。对丽水等29个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省政府实施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挂钩的收入激励奖补政策。除加快发展市、县(市)和海岛市、县外,省政府对杭州等30个市、县(市)政府按地方财政税收收入当年增收额的10%给予奖励。
3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量返还奖励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全额返还所在市、县(市)。
二、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
4优化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业类财政专项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用于公平竞争环境营造、公共服务(产业链)平台建设、产业转型发展试点示范以及企业科技研发等。
5实行振兴实体经济财政专项激励政策。整合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设立省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资金。2017—2019年,省政府每年安排18亿元,3年统筹安排54亿元财政资金,在201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超过500亿元的36个工业大县(市、区)(宁波除外)中,以企业和产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为重要依据,通过竞争性分配程序,选择18个工业大县(市、区)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试点,连续3年时间每年分别给予1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年财政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结束后,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县(市、区),相应扣回财政资金。
三、更好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
6加快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按照创新链不同环节需求,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实体经济发展项目以及重大科技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示范应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产业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我省实体经济,加大对我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力度。2018年上半年,全省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000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力争撬动10000亿元左右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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