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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2〕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精神,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坚持企业为基、创新为要、人才为本,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的鲜明导向,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力度

  (一)培育发展创新型企业。支持企业制订创新发展战略,编制创新发展规划,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建立自主创新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培育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支持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开展产品创新、商务模式创新、组织方式创新,向总部型、品牌型、高新型、上市型、产业联盟主导型企业方向发展。到2017年,培育发展县级以上创新型企业5000家以上,其中省级创新型企业500家以上,国家级创新型企业5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500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以上。

  (二)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在浙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研究制订对以独立企业研究院、民办非企业研究院为主体的研发机构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条件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实施加速折旧,参照科研院所进口设备免税政策。到2017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达到2500家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达到15%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达到250家以上,其中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占总量的比重达到85%以上。拥有100人以上研发人员的企业研究院达到800家,其中300人以上的150家,1000人以上的30家,2000人以上的10家。

  (三)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以合作研发推广、课题项目委托、难题公开招标、技术成果交易、技术要素参与股权投资与收益分配、共建研发机构、联合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和高技术服务型企业等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投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区域或行业创新平台,申报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等。支持企业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研发中心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与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建设以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50家以上。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和完善产学研联合攻关与成果共享、扩散机制,加快行业共性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到2015年,省、市、县(市、区)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分别达到8%、42%和32%。省财政设立创新强省专项资金,2012年安排10亿元,到2015年,共安排5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与人才引进。各市、县(市、区)要设立相应配套的专项资金,其设立、使用情况作为省财政创新强省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依据。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企业倾斜。对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按新产品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扶持,专项用于企业创新投入和研发团队奖励。

  (五)建立企业主导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坚持走“让企业家、产业界出题,由科技人员与科研机构破题”的创新之路,建立健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针对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科技需求,分行业分专项研究制订技术路线图,并组织重大科技专项攻关,突破瓶颈技术。对以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目的的科技项目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对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平台、创新团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实施的重大重点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发挥各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撑作用,支持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联合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省、市、县(市、区)财政要按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六)全面落实和强化激励创新的优惠政策。本着便利、快捷、从优的原则,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研究制订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企业技术创新准备金、扩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抵扣范围至传统产业领域、企业在大学或科研机构设立实验室的费用可税前抵扣等扶持政策。对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各类研发机构,其用地可按科研用地用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对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及厂房发展研发设计、检测检验、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不增收土地价款,但不得分割转让或对外销售。鼓励各地对经认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承担单位,按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扶持,专项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七)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内外科技合作。深化企业与全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推动高端科技成果在我省企业转化与产业化。支持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国防科技产业园和军民两用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国家海洋科技国际创新园、中俄科技合作园、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的建设,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双向互动的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企业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合作研发、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加大对企业开拓新产品市场的支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综合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绩效奖励和引导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承接和采用新技术、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工程化研究应用。鼓励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建立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应用的保险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防范化解产品研发与创新风险。各级政府对本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设备等实行首购或订购制度。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安全可靠、价格合理的创新药物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抓住电动汽车、家庭光伏发电系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志性产品,开展规模化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建设,加快智慧城市建设示范试点,综合发挥政府补贴、价格支持、市场培育、需求创造等多种措施,以应用促发展、促创新,带动大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在全国具有领先优势的特色产业。

  三、进一步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

  (九)加大对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的支持。确立企业在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优先支持企业牵头并统筹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打造重点创新团队。结合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的实施,支持企业引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海外高级工程师和科技创新团队,积极参与国家“万人计划”。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进一步提高企业人才入选省特级专家和“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的比例。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建设。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对创新人才个人获省政府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创新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持上市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开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试点,支持非上市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

  (十)着力推进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高校、院所的分类考核、多元评价制度,对从事教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的不同工作进行分类评价,建立以产业化为目标的技术创新导向,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面向市场、服务企业。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承担企业委托的横向项目与政府计划的纵向项目在业绩考核中一视同仁,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岗位聘用的评价内容。增设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突出贡献奖,重奖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创新团队,最高奖励金额可达1000万元。

  (十一)鼓励支持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集聚。支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经本单位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所在单位提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