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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所称生产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独立的登记方式。两者地址不一致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本规定执行;两者地址一致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擅自增设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
  (二)便捷高效。在合法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推进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