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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2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打造科技创新高峰企业和标志性产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以创新发展引领高质量发展,着力推动培育一批独角兽、瞪羚企业,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活力,助推扬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围绕我市新兴科创名城建设和“323+1”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的打造,遴选出竞争优势突出、科创能力强、未来增长潜力巨大的高成长性企业进行培育,建立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库。每年发布独角兽培育企业、独角兽种子企业,瞪羚企业和瞪羚培育企业名单,“十四五”末独角兽培育企业达10家,瞪羚企业达100家。

三、培育对象

在扬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支撑,产业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涵盖新兴工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人工智能、金融科技、节能环保、消费升级等领域,符合独角兽、瞪羚企业相关定性指标的高成长性企业。

(一)独角兽(培育、种子)企业

1.独角兽企业

指具有发展速度快、相对稀少,是投资者追求的目标等属性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估值≥10亿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2.独角兽培育企业

指从创业团队、产业方向、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看,具备成为独角兽企业潜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成立5年之内估值≥5000万美元或10年之内估值≥1亿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3.独角兽种子企业

指处于创业期,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商业模式得到资本和市场初步认可,具备成为独角兽(培育)企业潜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2)成立5年之内估值≥3000万美元或10年之内估值≥5000万美元;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

(二)瞪羚(培育)企业

1.瞪羚企业

指跨越创业“死亡谷”、进入高速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近一年R&D研究开发费用占开票销售收入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开票销售≥1000万元,近四年开票销售复合增长率≥40%,且最近一年增长率≥10%;

(2)成立时间5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5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10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10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2.瞪羚培育企业

指发展迅速,有希望快速成为瞪羚企业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近一年R&D研究开发费用占开票销售收入比例≥2.5%,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四年前开票销售≥500万元,近四年开票销售复合增长率≥20%,且最近一年增长率≥10%;

(2)成立时间3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1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3)成立时间5年之内,最近一年开票销售≥2亿元,且近三年无大幅度下降。

四、培育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最高授信1000万元额度“小微惠贷”,推荐使用市应急转贷资金;给予首次入围独角兽培育企业、瞪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