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7〕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19〕7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3〕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财政局,各级各类创新载体: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5月4日



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省市县联动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
第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积极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科技创新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
第三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创业者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作。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向企业、创业者直接发放创新券,省本级不直接发放。
第五条  鼓励市县根据实际,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采用创新券实行普惠性政策支持。各地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地创新券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发放对象、主要用途、工作程序、保障条件等内容。各市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使用对象是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工业设计基地和泛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创业者。
第七条  经当地科技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和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是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省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可参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