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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全文废止】
湖政办发〔2017〕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 湖政办发〔2018〕53号规定,对本意见进行了补充。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16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 湖政办发〔2022〕1号规定,自2022年2月2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做大做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 ( 浙政发〔2017〕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鼓励优质企业加快股改

1.对企业为上市而进行的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按相关规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2.对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因历史原因,部分无建设规划、无用地审批手续但无争议的土地、房产,依法补办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土地权证、房产权证后列入企业资产,手续从简并只收取工本费。对企业在股改和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按照相关政策以非交易过户处理,过户环节所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3.拟上市企业在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在依法补交企业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4.对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规费,凭合法凭证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分年度摊销。

  5.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进入辅导期前一年的计税利润为基数,三年内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的,超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6.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高管团队200万元;对完成借壳上市并注册在市本级的企业或注册地迁至市本级的上市公司,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7.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或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完成挂牌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

  8.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其融资额1%的财政奖励,财政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三、推进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9.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给予相关上市公司一次性150万元奖励。被重组企业自重组年度起3年内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10%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500万元。

  10.上市公司并购本地其他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并购企业的用水、用电和已申购的排污容量可由并购企业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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