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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温政发〔2016〕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规定,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纠错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函》(浙府法函〔2016〕422号)要求,我市对2010-2015年期间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对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对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公布如下:

  一、对《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9号)【已被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市住建委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修改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款“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住建委的业务指导”修改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区域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业务指导”。

  (三)第四条第四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修改为“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绿化补偿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65号)【已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