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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标准强省、质量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其中“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同时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
  “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创新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组织奖”授奖对象为开展政府质量奖培育工作成效显著、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优秀和区域质量安全稳定的市、县(市、区)政府。

第三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其中中小型企业不少于1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10个;“组织奖”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五条 “质量奖”“创新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组织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评审。
  第六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质量管理专家及行业协会负责人、企业家代表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省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省评审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组织奖评分细则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等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研究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对获奖组织进行评估分析。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省评审办按照行业类别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行业专家,邀请中国质量奖评审专家参与,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创新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A档,服务业组织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行装配式建筑在省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对规模以下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不作要求。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县(市、区)工作。
  2.建立完善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各级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工作,辖区内至少有1个组织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
  4.上一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达到A级或优秀等次。

5.近3年辖区内未发生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省评审办向各设区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评审委办公室查询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政府或市评审委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评审办;省属组织和“组织奖”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评审办。对已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应当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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