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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失效】
浙政办发〔2016〕1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3〕58号规定,将第十四部分“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鼓励各地运用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序分类结果,适当下调A、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A类企业可按当地最低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免征”删去。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

  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

  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向企业免费开放各类电子政务平台,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从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法人数字证书(电子政务)服务收费。法人数字证书基础性服务所产生的费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省财政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5. 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全面落实财政部等部门《专利收费减缴办法》,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降低专利申请成本。自2017年起至“十三五”期末,对有效期6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7—9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30%;有效期9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第10—15年每年补助所缴年费的50%。所需资金从省级专利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 降低公路物流运输成本。对办理并使用我省高速公路货车非现金支付卡并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从2017年1月1日起,车辆通行费按现行标准优惠3%;调整完善宁波舟山港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总体费率按递远递减原则进一步降低,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延长舟山跨海大桥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底。相关国有企业因此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当年考核利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

  7. 降低内河物流运输成本。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从事内河集装箱运输的船舶予以免征“四自”航道收费。水利部门征收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2016年底到期后不再征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

  8. 降低铁路运输物流成本。全面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扩大铁路局运价调整自主权政策,直通运输价格在最大下浮30%的权限内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调确定,逐步推行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对批量零散货物快运实行一口价管理、门到门运输。(责任单位:杭州铁路办事处、省交通集团)

  9.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允许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年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