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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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
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我厅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附件下载.doc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4月29日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