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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3〕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在具体工作中,要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的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二)坚持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主体自身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要加快促进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仍有顾虑的主体,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良好的主体,要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坚持公平公正、有保有压。一手抓繁荣、一手抓规范,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扶持对象

(四)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2013年1月1日后转为企业的。

三、税费优惠

(五)“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七)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八)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九)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十)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2014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

(十一)“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十二)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