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医保发〔202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医保发〔2022〕6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聚焦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循环畅通运行,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为顺利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减征范围
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三、实施方式和期限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设区市,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阶段性减征政策的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四、工作措施
各设区市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以及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等有关要求,统一确定减征政策并统一执行。
(一)切实做好阶段性减征和阶段性降费率的衔接。各设区市应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设区市,应调整政策,改按降费率前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如符合《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医保发〔202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