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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兵医保发〔2020〕4号


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图木舒克、北屯、铁门关、双河、可克达拉、昆玉税务局:

  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是当前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经兵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兵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的具体部署要求,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同时,助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兵团经济社会发展。

  二、减征范围、期限和幅度

  (一)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区,可对参加兵团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等区不实施减征。

  (二)符合条件的统筹区,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减征期限为5个月。

  (三)缓缴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工作措施

  (一)各统筹区要不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优化办事流程,减征不再单独申报,缓缴可不见面申请,2月份已缴费可自动顺延,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督导参保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二)各统筹区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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