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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到期失效】
文府〔202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五条措施》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文昌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共渡难关、共克时艰,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运营成本

(一)对冬季瓜果菜运销进行应急补贴。从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9日,按照贫困户及带贫合作社优先原则,对收购文昌市种植冬季瓜果菜销往目的地距离1000公里以内的运销商予以0.18元/公里·吨的运费补贴,销往目的地距离1000-2000公里的运销商予以0.2元/公里·吨的运费补贴,销往目的地距离2000公里以上的运销商予以0.22元/公里·吨的运费补贴。对运销总量达到一定数量的运销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运销量在0.5-0.8万吨(含0.8万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运销量在0.8-1万吨(含1万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运销量在1万吨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中央、省出台相应支持措施,不重复享受补贴和奖励,从优执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对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企业、合作社和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或备案的家庭农场进行奖励补贴。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30-50人(含50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51-100人(含100人)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101-150人(含150人)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15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的中小企业,可免收2020年2月份至4月份的租金;已提前收取的,可在之后月度进行抵扣。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四)缓解运行压力。对所需用电、用水、用气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严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缓缴3个月,缓缴期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文昌供电局、市水务局)

(五)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已与国有企业、市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市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二、减轻税费负担

(六)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且符合法定规定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条件的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依法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加大稳岗力度

(八)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相应放宽,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缴费业务。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办理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欠费之日起征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市税务局)

(九)实施稳岗奖励政策。依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90号)等有关规定,对不裁员且2020年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企业,可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企业奖励;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