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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9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政办秘〔2021〕4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精准施策,把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范围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企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引导各金融机构对重点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服务。扩大服务面、建立白名单企业库,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成本,简化审批程序,压缩贷款审批时限,提高信用贷款比例;疫情期间存量到期贷款难以还款的,据实对贷款延期或展期,并适当减免延期期间贷款利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和2019年同期水平。持续扩大“金穗惠工贷”“交银汇贷通”等金融产品覆盖面,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和出口企业信贷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市工投集团、农行宿州分行、交行宿州分行)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商业银行机构进一步减免中间规费,不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降低续贷过桥利率,按现有利率水平下浮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

3.强化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团体人身保险等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

4.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同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6.缓缴社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流程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免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7.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等免收3个月。对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减免6个月的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双创平台对在孵企业减免租金并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8.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因疫情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缓缴,符合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依法申请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或按原有政策标准减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9.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实行土地使用税补贴。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同级县区、园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各园区管委会)

(四)加大奖补力度。

11.支持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对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各县区、市管园区先行给予该企业20%的设备购置补贴;企业正常生产后,同级财政奖补各县区、市管园区各项补助额的50%。对消杀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购置设备,按照设备购置额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