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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管理的通知

常住建〔2020〕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二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常住建〔2022〕274号规定,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不含溧阳市、金坛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与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办法》《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内涵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卖方或出租方房源,向买方或承租方介绍房源,陪同看房,签订买卖或租赁合同并及时备案,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房屋贷款、资金监管、产权转移登记、房屋交接、贷款解押、依法纳税、相关公证事项以及提供交易政策、税费、贷款利率等相关咨询服务。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前,应当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佣金标准等相关事项,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佣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属于居间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拆分、另立项目、重复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确需提供居间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全面、清楚、真实地向委托人明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同意后,另行签订服务合同。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自愿委托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使用由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常州市住建局统一监制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见附件1),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如房地产经纪机构确需增减明码标价公示内容或者自行制作明码标价公示表的,应至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提交《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申请表》(见附件2)。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报常州市住建局动态备案;常州市住建局将通过有关网站统一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公示表》。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按规定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委托人权利等相关内容,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确认,收取费用时应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凭证。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价外加价、捆绑收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一宗房地产居间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交易双方增加收费。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根据合作各方约定分配佣金。

三、进一步规范涉及银行贷款收费行为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借第三方名义)不得以提供银行贷款服务为由,向交易方收取贷款评估费、贷款服务费等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业银行贷款咨询电话,主动向委托人提供免费的贷款指引服务。

四、进一步加强经纪机构房源信息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开展房源信息核验工作,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见附件3)。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