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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赣人社字〔2020〕130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 区)税务局:

为落实落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人社厅发〔2020〕18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赣人社发〔2020〕11号,结合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

(一)关于适用对象和执行期限

1.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

减免金额严格按照费款所属期核定。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1月及以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以下简称“减免期”)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雇主应缴费部分。减免期间职工个人应缴费部分继续按规定缴纳,由雇主代扣代缴。

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月数。

3.劳务派遣企业(单位),按派遣企业规模划分,相应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劳务派遣企业不得向用工单位收取已减免的社会保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不属此次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5.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宗教团体等不属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以单位方式参保缴费的,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三项社会保险当期单位应缴费部分。

6.2020年2月1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单位类型划分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减免金额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各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7.同一单位不同人员在多地参保的,统一按人员所属单位确定类型。未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地区,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类型划分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关于与降费率政策的衔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减免期内费率有调整的,费率先调整到位,再在调整后的费率基础上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减免期内缴费基数

严格按照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对单位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核定。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前,暂按原缴费基数减免相应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社会保险使用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出台后,减免期间因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形成的单位缴费增加部分予以相应减免,个人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补收。

(四)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转移接续

减免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减免期内的统筹基金按照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五)关于已缴纳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1.对已缴纳2020年2月及以后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重新核定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

2.对中小微企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3.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参保单位沟通,根据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纳入省级统一支付计划,由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拨付。

5.失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退费计划,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退费。

二、做好适用对象的划分

(一)关于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类型的划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结合单位性质划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涉企数据,机构编制部门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团体和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数据比对,准确划分参保单位组织机构类型。

(二)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

根据《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赣人社发〔2020〕11号)精神,由省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分,区分大型与中小微型企业。对统计部门按规定可以划分确定的,直接采用统计部门企业规模划分结论;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三)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处理

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规模划分。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含分公司,下同)的,企业规模划分指标应包括分支机构;企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子公司单独划分。对大型企业下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大型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对大型企业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未达到大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实行中小微企业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

(四)关于参保单位类型确定程序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省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企业划分情况,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拟制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按程序联合下发至各市、县(区)。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对大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核实。无异议的,按企业规模划分减免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有异议的(含漏划的大型企业),暂按中小微企业减免。

参保单位对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法定劳动工资年报等能够确定其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从业人数的相关材料,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营业收入规模由当地税务部门确定。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在 2020年4月20日前,将当地有异议企业的审核认定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进一步核实。

大型企业名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报省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三、简化减免流程

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划分类型办理,参保单位无须申请。

四、有效衔接缓缴与延期缴费政策

1.减免期间,受疫情影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