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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2020-03-12 来源: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皖医保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

自2020年2月到6月,对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照执行。2月份已全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超过减半征收部分,可在后续月份按规定办理抵退。

二、延期与缓缴职工医保费

(一)对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三、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人员待遇

减征、延期与缓缴期间职工医保(生育)当期待遇不受影响,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四、基金管理

2020年职工医保基金预算应根据职工医保费减征情况按程序合理调整;减征产生的县(市)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统筹解决。

五、相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二)各级经办机构要不断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各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加大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力度,持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联合相关单位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合医保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起草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市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现阶段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企业开始有序复工复产,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皖医保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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