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机6286号
各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21日联合印发的《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3月9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