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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16-05-05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附件3、附件4暂停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附件3、附件4废止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3,填写说明见附件4。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四、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附件2中《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附件3、附件4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2.《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5月05日????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相关法规
【营改增】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