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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
粤医保函〔2020〕62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半征收险种范围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二、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半征收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三、关于减征期间的费率

执行减半征收政策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粤人社发〔202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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