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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现就落实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 冀人社传〔2020〕24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减免期间和范围: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新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社字[2020]11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二、企业类型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确定全省大型企业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确认。
三、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保费的处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税发〔2020〕2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四、缓缴社会保险费办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逐级汇总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共同认定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