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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医保发〔2020〕2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精神,现就全省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安排部署,从大局出发,尽力而为,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积极实施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尽最大能力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政策

(一)各市州要认真进行2019年度医保基金决算,准确核实2019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累计结余额。自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可实施缓缴政策,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决定。

(二)实施减征政策的市州,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具体减半征收的期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确定。

(三)省直医保参保单位及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不实施减征政策。各市州要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减征企业对象范围及减征期限,注意做好与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减免对象的衔接。

(四)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95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政策实施后,原核定的单位缴费基数、费率不变,对用人单位应缴费总额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用人单位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