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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202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项工作安排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设工程开复工工作,坚持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两不误”,保障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降低因疫情防控对全市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现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筑施工企业支持意见

  (一)合理顺延项目工期。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建筑行业企业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

  (二)及时支付工程款。各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形成新的拖欠;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比例,鼓励建设单位加快工程款拨付进度,以保证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

  (三)将防疫成本列入工程造价。应对疫情期间,各工程项目应加强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将其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将疫情明确设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带来的影响。

  二、房地产企业支持意见

  (四)降低预售条件。因疫情影响,申请预售的楼盘在完成不低于25%的投资额可申请预售。造成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在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

  (五)适当免收部分公租房租金。疫情防控期间,对市本级建设及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的公租房,按照承租家庭的类别,给予低保、低收入及重点优抚家庭在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月租金,各县区政府参照执行。

  (六)优化房地产项目不动产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部分土地出让金后,允许建设单位预办理或分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项目开复工政策支持意见

  (七)开辟绿色审批通道。以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的方式,先行报批报建,后续完善手续。允许建设单位依据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可先行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按承诺补交相关资料。

  (八)减少审批手续。因医疗卫生、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保证防疫措施及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先行开工建设,施工图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并及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疫情结束后再补办有关手续。需临时占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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