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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有关要求,支持和推动我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纾解企业困难,支持和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有关延期缴费政策措施一并执行。

二、企业划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企业类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数据信息确定减免对象,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金融业企业列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从业人员作为划型标准,依据金融业企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减免对象。

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果作为同一企业其他险种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