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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0〕62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精神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经研究,现就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处理社会保险业务逾期办理问题

1.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的,可逾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
2.企业因疫情影响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新增手续,待疫情解除后补办并缴费的,职工参保起始日记录到应申报当月,缴费按应缴年月记录,逾期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凭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或出勤记录补办职工参保新增手续。企业未及时办理参保职工减少手续,待疫情解除后补办的,职工参保截止日记录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当月,逾期期间企业应减未减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在企业补办手续后予以抵扣。
3.城乡居民未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补办,自行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4.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基本养老金(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补办,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逾期期间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
5.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保险事故的,认定后按规定享受待遇。对事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参保单位垫付医疗费用有困难的,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期预付部分医疗费用,确保不因疫情防控影响参保人员正常工伤待遇享受。
6.参保人员未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可在疫情解除后补办,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逾期期间应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同时补缴逾期期间应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积极稳妥处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1.各级人社部门要推动 “网上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