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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0〕25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税务局:

  现将《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青海省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 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国家医 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要求,认真做好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加大宏观政策 调节力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 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依法依规,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 平衡和职工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实施阶段性减半征收和缓缴 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促进经济运行中长期发展平 衡的有效举措,有利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负担,切实 将疫情对经济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二、减负政策措施

  (一)参保企业缴费减半征收。2020年2月一6月,为期5 个月,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一律减半征收单位缴 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和缴费年 限建缴部分)。

  (二)困难企业缓缴医保费。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 经营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职工医保待遇。阶段性减半征收和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