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分立、破产或解散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并、分立、破产或解散企业所得税清算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1.10.18                                       甘地税三〔2001〕8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有关企业集团或总机构:


为了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正常需要的企业合并、分产、破产或解散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时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欠缴税款的解缴。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的规定,我省地方企业进行合并、分立业务时,应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并需核实缴清以下环节的企业所得税款:

(一)合并、分立时前一年底累计欠缴的所得税款;

(二)合并、分产当年元月一日至合并、分立完成当月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款;在确定适用税率时合并、分立完成时间在年度中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适用税率。合并、分立完成时间在12月份的,不再换算。直接按实际生产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上述两项合计应缴的所得税款减去合并、分立前已缴的所得税款后,其余额为企业合并、分立完成后欠缴的所得税款。

(三)对欠缴的所得税款要按照《征管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明确欠缴税款的承担人和清欠计划。延期缴纳的,应按《征管法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
【征管】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