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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0〕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废止第一、三、四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废止第一、三、四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一、三、四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修改升级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销售额的监控,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第22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对3月20日前已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上述销售额含稽查查补、纳税评估及门征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部门应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相应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和门征代开部门应将评估结果、发票代开信息及时告知认定管理部门。

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