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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6]4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仅“第二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内容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1、第二、三条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内容废止。

2、第四条失效。

3、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文 1、第二、三条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内容废止。2、第四条失效。3、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第四条失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已有新规定。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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