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8〕15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9日
九江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文件精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和支持企业、园区推进两化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符合我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地安排专项项目。
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市工信委和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工信委在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申请,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
(二)协同市财政局制定具有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和受理项目申请、考察、评审,对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总体管理制度,开展政策研究,制定或者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对市级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三、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两化融合专项的支持对象为我市已实施两化融合项目的企业和两化融合示范工业园区。
第十条 两化融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两化融合企业实现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企业管理、上下游企业业务协同、传统工业产品和生产装备智能化等方面的信息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应是新建或在建项目,并能保证在规定时期内完成;
(二)支持示范工业园区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开展的智慧园区、产业集群业务协同、技术创新、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方面信息技术应用项目;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与两化融合工作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