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赣发改高技〔2019〕1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
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江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江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 (
赣发〔2016〕5号)、《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 (
赣发〔2017〕6号)等决策部署,根据《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
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省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我省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
第四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目标:
通过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催生一批具有重大产业变革前景的颠覆性技术,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发展;创制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支撑和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培育一批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聚集一批具有世界水平的行业专家和研究团队,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到2022年,争取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1-2个、省级产业创新中心5个左右,优势产业领域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形成以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区域创新网络;到2025年,争取建设国家产业创新中心3个左右、省级产业创新中心10个左右,全省产业创新能力整体提升,国内外影响力显著增强,形成功能比较完备的产业创新体系。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须在江西省内注册,一般应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并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应联合现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行业、地方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
第七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持续的研发投入机制,鼓励设立研发基金,为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设立投资孵化基金、天使基金等,为创新创业和技术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级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十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为社会主体提供科技数据等相关信息,实现资源的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二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我省战略性产业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省级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三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拟组建的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具有承担产业技术研发与服务的能力。
(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不少于2亿元)、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产业创新平台。
(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五条 拟申请组建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须编制《江西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经市级或部门主管单位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
第十六条 牵头单位按照批复进行组建,可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模式,组建期限一般控制在两年以内。
第十七条 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完成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