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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九府厅发〔2018〕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22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九府办发〔2020〕4号 规定,将全文中涉及的部门名称按2019年《九江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九办发﹝2019﹞1号)中公布的部门名称对应修改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号规定,拟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九府办发〔2023〕30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 赣府厅发〔2017〕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行业“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全面提升九江市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实际出发,切实解放思想,以做大做强产业为抓手,以优化发展环境为重点,积极主动作为、奋力赶超,促进我市建筑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在全省争得应有地位。

二、发展目标

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年均增长20%以上,用三年时间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近1000亿元水平,其中产值超100亿元企业2家以上,产值超50亿元企业3家以上,产值超10亿元企业30家以上。重点培育一批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引进一批外地品牌企业,实现具有特级资质企业2家,一级资质企业50家,二级资质企业200家。在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比例不低于35%,其中政府投资新建建筑中装配式比例不低于55%。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成为主导。

三、政策措施

(一)做大做强产业。

1.培育建筑重点企业。建筑重点企业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扶持企业组成。由市政府每年命名一批本市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0亿元且市内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为“九江市建筑龙头企业”,每年命名一批本市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5亿元且市内年纳税总额达500万元的企业为“九江市建筑骨干企业”。本市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2亿元且市内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经相关部门结合企业能力、实力和信誉等综合评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命名为“九江市建筑扶持企业”。其他信誉好、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势建筑企业经相关部门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享受九江市建筑扶持企业同等待遇。(市建设局牵头,市统计局、九江市税务局、市文明办、市财政局配合)

2.支持企业升级增项。择优选取升级增项意愿强烈的建筑重点企业在谋划业绩、人员资格和部、省对接上加大支持力度。建设、交通、水利、人社、工信等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政策指导,对业绩审核、人员职称申报和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加大帮扶力度,全力跟踪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成功获得住建部审批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获得住建部审批的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获得住建部审批的总承包贰级及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获得省住建厅审批的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及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由受益财政承担,各类别每户企业仅享受一次。(市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委配合)

3.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整合建筑业发展要素和配套需求,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我市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用地规模。鼓励支持企业单建、联建总部大厦。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我市单独建设总部基地的,对科研、培训、办公的用地需求根据政策要求按工业用地给予安排,依法依规保障企业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市外特级资质建筑企业、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综合甲级设计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的,享受工业项目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迁入我市的特级资质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达到100亿元的,且地方财政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迁入我市的一级总承包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达到50亿元的,且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将总部迁入我市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从迁入当年起在总部经济所在地年财政贡献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企业奖励,持续奖励3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九江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配合)

4.做强建筑业产业特色。挖掘我市建筑业特色产业的发展潜力,充分发挥我市在建筑装修、管道清淤等现有特色产业的基础和规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建筑业特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打造一批建筑业特色产业品牌。鼓励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发展建筑业特色产业。抓紧制定建筑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建立稳固的劳务基地,广泛吸纳特色技能人才,集中进行特色专业技能培训;同时积极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特色产业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小微企业“走出去”对外承揽劳务业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资质申报开辟“绿色通道”。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努力营造建筑业特色产业的发展环境,引导中小建筑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转型发展,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做强。(武宁县、瑞昌市政府牵头,市建设局、九江市税务局配合)

5.加快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鼓励市龙头、骨干企业顺应发展要求参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在引进国内龙头装配式建筑企业时支持市龙头、骨干企业积极介入。市政府统筹布局,每年公布一批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对于参与装配式建筑或绿色建筑政府示范项目的本市建筑重点企业加大奖励力度。开辟装配式建筑审批“绿色通道”,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出台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指导性文件,加快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进程。制定和出台《中心城区试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建设条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或者划拨前,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提供给国土、建设部门。建设部门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市政配套设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创建、扬尘治理等方面明确建设条件和违约责任。国土部门在具体地块土地供应时,将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用地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建房建项目在办理立项文件时,应明确要求不得低于我市装配式建筑当年的工作目标;在办理初步设计文件时,设计文件的装配式建筑专篇应包含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办理规划方案时,方案设计文件的装配式建筑专篇应包含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市建设局、市国土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执法局、市文明办、市科技局配合)

(二)加强扶持引导。

6.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市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参与全市范围内PPP、EPC项目,支持龙头企业承接外地PPP、EPC项目。对于大型央企承接我市PPP、EPC项目时鼓励优先选择我市建筑重点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鼓励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选择本市建筑重点企业承建。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等市政府批准不公开招标的市本级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引入竞争性谈判机制,在符合法定要求同等条件下的本市建筑重点企业中择优选取。对于市本级政府投资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项目,引入竞争性谈判机制,在符合法定要求同等条件下的本市建筑重点企业中择优选取。各县(市、区)不得设置条件有意排斥本市建筑企业参与项目投标。(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房产局配合)

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对我市贰级总承包或壹级专业承包以上建筑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确定授信额度,构建企业金融信用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工程合同、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以及股权、专利权质押等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凡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市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切实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九江中支、九江银监分局、市建设局、市文明办配合)

8.完善保证金交纳制度。对本市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活动中,向招标人申请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提供的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或保单等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拒绝。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立工程项目担保浮动机制,根据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情况,对信誉好、履约能力强的本市建筑企业保证金缴纳比例进行适当下浮。(市建设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文明办、市人社局配合)

9.强化竣工结算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款结算、清算机制。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不按要求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有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加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计)结算进度,缩短结算时间,减少企业的滞留资金。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市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院配合)

10.鼓励本市项目争先创优。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项目所获奖项的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企业获得国家“鲁班奖”每项奖励80万元;获得江西省“杜鹃花奖”每项奖励40万元;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奖励30万元;获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奖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过“鲁班奖”、“杜鹃花奖”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国家级施工工法的主要编制人员,在职称评定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破格晋升中级职称。(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

11.重视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改进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及继续教育工作,相关部门要主动与知名院校对接,每年组织安排一批年产值2亿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专题培训班。鼓励支持与九江学院、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九江职业大学等高等院校开展适应企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人才培训,重点培养企业家精神及工匠精神。建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时,经市委人才办核定盖章后,相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九字〔2018〕16号)在户籍落户、租住人才公寓、配偶工作调动、未成年子女随迁和入学入托上予以政策优惠。(市建设局、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九江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房产局、市人社局配合)

(三)优化发展环境。

12. 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建设部门要强化行业监管和服务意识,全面清理与工